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继续支持免征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通知指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在此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7月12日,北京歌华有线董事会发布公告称,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上述通知下发了《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1075号),歌华有线据此完成了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备案工作,即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歌华有线向数字电视用户和农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可免缴增值税。